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8民初17号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电信第二长途枢纽大楼辅楼。
负责人:刘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海燕,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超,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元阳县机关事务局,住所地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北侧元阳会堂。
法定代表人:李彩虹。
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元阳县机关事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欠付的合同款项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云南电信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