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异5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胡本来,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称,浏阳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查查明,本院审理的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98617.63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98617.6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18元,减半收取3759元,由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湘0181执5941号。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8月17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湘0181执594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8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系公司唯一股东。本案审查期间,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邮寄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告知***在收到材料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质证意见,逾期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于2022年1月21日签收上述专递邮件,但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发表质证意见。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资料、《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等证据证明,经评议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系该公司唯一股东。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后,本院向***送达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并告知***在收到材料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及质证意见,逾期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发表质证意见,应视为***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0)湘0181执594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2020)湘0181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灿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周婳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