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恢1277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2022)湘0181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02,376.6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创森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311.63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5,93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