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81民初430号 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仲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