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81民初430号
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仲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