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恢1385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中洲烟花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遵义市铁谨焰火燃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中洲烟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市铁谨焰火燃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遵义市铁谨焰火燃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遵义市铁谨焰火燃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遵义市铁谨焰火燃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432512.48元(违约金未计算在内),但被执行人遵义市铁谨焰火燃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遵义市铁谨焰火燃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9426.48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6914.0元、申请执行费及违约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