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甬知初字第618号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USA(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联合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