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海法商字第0142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海川路1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船舶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