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8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东和工业大厦B栋六楼、七楼北侧、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754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黑方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大道378号第1幢第4层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29900020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黑方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8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1612.3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36.71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6元,执行款人民币30670.7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款人民币941.68元。
本院认为,(2017)粤0308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8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