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

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8执3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东和工业大厦B栋六楼、七楼东北侧、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754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南六道9号航盛科技大厦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15373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8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款项59130.2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粤03破申110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粤03破11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因被执行人尚未被宣告破产,暂无法分配破产款项。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本案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事宜,本院暂无法控制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本案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