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

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8民初2115号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东和工业大厦B栋六楼、七楼东北侧、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754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南六道9号航盛科技大厦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1537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849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被告委托原告检测服装,共产生检测费用6849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18年5月7日付款10000元。2018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但未按约履行。截至目前,被告仍拖欠原告检测费用58499元。 被告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5月签订《检测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检测服装,期限为2016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结算方式为月结。协议签订前后,原告在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2月2日期间,接受被告委托为被告提供检测服务,共产生检测费68499元。经原告催款,被告于2018年5月7日支付了检测费10000元。2017年7月29日,被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检测费用总额68499元,已支付10000元,剩余未支付金额58499元。被告于2018年8月开始,每月15号支付原告10000元”,还款协议落款处盖有被告公司公章。还款协议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迄今未再有付款。 以上事实有《检测合作协议》、账单明细、银行转账清单、还款协议、催款函等证据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接受了被告的委托并依照双方协议履行了检测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检测费用。在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检测费用的情况下,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承诺从2018年8月起每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10000元,但直至本案开庭时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的诉求,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情况下,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支付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人民币584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24元,由被告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