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8民初1033号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东和工业大厦B栋六楼、七楼东北侧、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754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良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环冈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4528065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良平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