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8民初1448号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东和工业大厦B栋六楼、七楼东北侧、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754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荃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工业区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H5U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荃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荃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69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8日,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服装检测,共产生检测费用1690元,被告迄今未付。
被告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7日,被告委托原告对两批服装进行检测,并附委托检验申请单,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委托检验申请单中约定的付款单位为生产单位即被告,原告针对被告的申请出具了检测报告,共产生检测费用1690元,但被告迄今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委托单、检测报告、对账单明细表、催款函等证据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申请提供了相关的检测服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检测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情况下,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荃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人民币1690元。
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荃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荃麦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 鸣
审判员 董 学 军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