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

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与千羽千寻(深圳)设计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8民初1375号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东和工业大厦B栋六楼、七楼东北侧、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754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千羽千寻(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X93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千羽千寻(深圳)设计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千羽千寻(深圳)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87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被告委托原告检测服装产品质量,共产生检测费用1876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服装检测,双方签订了检测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自2018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结算方式为月结。协议签订后,在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共发起37批次服装检测的申请,并附变更报告申请单,变更报告申请单中约定的付款单位为申请单位即被告,原告针对被告的申请出具了检测报告,共产生检测费用18760元,但被告迄今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检测合作协议》、委托单、检测报告、对账单明细表、催款函等证据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检验合同纠纷。原告接受了被告的委托并依照双方协议履行了检测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检测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情况下,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千羽千寻(深圳)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人民币18760元。 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元,由被告千羽千寻(深圳)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千羽千寻(深圳)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董 学 军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