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东和工业大厦****、七楼东北侧、八楼,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754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系申请执行人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媛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社区***第三工业区大蓬车科技大厦后面**,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05869022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媛寇服装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8民初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265.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425.25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款9375.2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2020)粤0308民初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8民初6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