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

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弘上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8民初1933号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东和工业大厦****、七楼东北侧、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754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弘上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平安路平安西街****自编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198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弘上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29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应当清偿,而且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相关费用11290元未支付,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弘上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11290元。 如果被告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3,由被告广州市弘上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