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

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兴扬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民初1693号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东和工业大厦****、七楼东北侧、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754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兴扬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猴皇洲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986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兴扬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  凯  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