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民初1693号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沙深路东和工业大厦****、七楼东北侧、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754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兴扬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猴皇洲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986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兴扬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 凯 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