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3民初2328号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女,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