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13执保154号
申请人:厦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8号(3号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8154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39784501M。
申请人厦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6516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厦门***电器有限公司以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65167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672元,由厦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 行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