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13民初3084号
原告:厦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8154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厦门***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厦门***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3978450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电器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厦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记员( **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