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17783号
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一电气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中,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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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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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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