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1民初1581号 原告:***,女,生于1973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生于1992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女,生于1970年1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生于1967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生于1969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生于1974年2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生于1964年2月2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八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寿县三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309472196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6年12月14日,汉族,公司职工,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八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八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八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