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1民初1581号
原告:***,女,生于1973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生于1992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女,生于1970年1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生于1967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生于1969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生于1974年2月1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生于1964年2月2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八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寿县三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309472196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6年12月14日,汉族,公司职工,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八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八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八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