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1民初1572号
原告:***,女,生于1972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生于1961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生于1956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生于1979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生于1969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生于1969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生于1971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生于1967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生于1944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男,生于1993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女,生于1968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生于1983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寿县三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生于1986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十二人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眉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等十二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等十二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十二位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