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724民初59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台县嘉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原告***诉被告高台县嘉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16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原告向本院预交的受理费2561元全部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
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