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杭州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浙江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某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