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4376号
原告: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MY64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荆门市美饰家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绿色建筑建材产业园东外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MA48WBX4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美饰家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