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8962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863047744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