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鄂0505民督14号
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
诉讼代表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863047744R。
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称,在其破产清算过程中,经审计查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尚欠39010元货款未付。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应收账款审计结果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给付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390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39010元。
申请费258元,由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