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5民督14号
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
诉讼代表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863047744R。
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于2019年7月12日发出(2019)鄂0505民督1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欠款事实不存在为由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鄂0505民督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58元,由申请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