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民终28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济南云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山东汇工通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8983269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信用代码91371100863047744R。
诉讼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济南云翼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对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是否欠付济南云翼商贸有限公司货款的事实,及供货明细与应付款账明细账是否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均未予查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南云翼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