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民辖终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北辰大道西南角嶺域时代大厦A幢17层3-4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12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所在地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并非合同履行地,故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2024)云0103民初12410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申请人住所地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基于(2023)云01民终18528号《民事判决书》后经执行,被上诉人履行了(2023)云011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所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甲方昆明荣成天宇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北辰大道西南角嶺域时代大厦A幢17层3-4室,为原审法院辖区,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