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积奇模特儿衣架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A区9层01-5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积奇模特儿衣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莞城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积奇模特儿衣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积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东民二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积奇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7月1日,积奇公司与莞城建筑公司签订了《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莞城建筑公司承建积奇公司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的厂房及宿舍;莞城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及汇集施工技术资料文件移交积奇公司。但莞城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没有将该建设工程的相关全部资料交付积奇公司。经积奇公司多次催要,莞城建筑公司均无理拒绝交付。因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相关的工程资料对积奇公司非常重要,依据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莞城建筑公司均有义务将案涉工程的全部相关资料交付积奇公司。故积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莞城建筑公司立即向积奇公司交付建筑工程全部相关资料;2.本案诉讼费由莞城建筑公司承担。 莞城建筑公司向原审法院答辩称:莞城建筑公司不同意积奇公司的诉请,理由如下:1.根据《施工合同》第12.3条的约定,莞城建筑公司仅需向积奇公司提供相关原材料的影印件。根据第7.1条的第(8)项,莞城建筑公司也仅需向积奇公司提交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并没有关于移交资料的其他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需要移交资料的明细,故除合同约定的资料外,积奇公司无权要求莞城建筑公司移交其他资料。2.双方自2007年至今发生多起纠纷,预计将来两年内纠纷也难以了结。如合同约定的资料过早交付给积奇公司,将导致以后的纠纷难以通过法院的审理活动分清是非,故亦不宜将合同约定的资料交付给积奇公司。双方的矛盾很深,且不宜解决,请求法院予以重视。3.莞城建筑公司已经按照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等部门的要求将有关的工程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整套,共计2大箱)交给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保管,初衷是协商解决工程款(含质保金)问题,但工程款问题现在仍没有解决,故返还合同约定资料的条件还不具备。如果积奇公司坚持要该部分资料,莞城建筑公司可以交付复印件,但原件不同意交由积奇公司保管。4.莞城建筑公司曾到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欲了解积奇公司诉请交付的资料明细中的资料是否齐备,但遭到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拒绝。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认为双方纠纷没完没了,本案为重复诉讼,故不愿接待莞城建筑公司。积奇公司诉请交付的资料中,部分是没有的;部分应由积奇公司整理提交,但积奇公司没有提交,莞城建筑公司只是按照通行要求编制目录;部分工程不是莞城建筑公司施工的,对应的资料与文件提名是不一致的;部分涉及质量事故的文件,由于没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故不存在相关的资料。故,具体的资料以提交给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且现在仍然保留的为限,如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保管不善致使资料丢失,相关的责任不应由莞城建筑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积奇公司与莞城建筑公司于2007年7月1日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莞城建筑公司承建积奇公司发包的厂房、宿舍工程;第7.1条第(8)项约定,莞城建筑公司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积奇公司;第12.3条约定,莞城建筑公司根据积奇公司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场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或原件;等等。 积奇公司提交了《施工资料清单》,主张莞城建筑公司应备齐及编制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第一册(工程前期法定建设程序资料)、第二册[试(检)验报告及施工管理记录资料]、第三册(建筑土建工程施工过程资料)、第四册(建筑土建工程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第七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积奇公司提交的《东莞市积奇模特儿有限公司厂房、宿舍工程协调会议纪要》显示,积奇公司与莞城建筑公司在有关职能部门协调下,达成莞城建筑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前提交全部工程资料交由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保管等协议。积奇公司提交的《东莞市积奇模特儿有限公司厂房、宿舍、工程资料》显示,据2010年12月10日会议,莞城建筑公司提交工程所有资料交由第三方(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保管,同时请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于2010年12月22日前提供一份工程详细资料名单以方便跟进。积奇公司还提交了《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交接单》,资料内容同《施工资料清单》,共21本。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莞城建筑公司以无原件为由不予确认。原审庭审中,莞城建筑公司陈述,除尚持有四本施工日志外,其余的资料已全部交给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保管。莞城建筑公司称交付给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保管为装订成册的21册案涉工程资料,积奇公司确认在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复印资料时看到21册案涉工程资料。莞城建筑公司认为应由监理单位提供相关的资料。 另查明,原审法院受理的(2011)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98号原告(反诉被告)积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莞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中(以下简称1198号案件),积奇公司诉请莞城建筑公司返还施工资料:GD22010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GD2201002《单位工程开工申请记录》;GD220100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GD2201004-GD2201005《设计图纸会审记录(一)(二)》、GD2201006《设计变更洽商记录》、GD220100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GD2201008《工程质量事故(停工)通知》、GD220100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GD22010010《工程复工通知书》、GD22010011《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GD22010012《单位工程竣工图登记表》、GD22010013《施工日志(可另组卷)》、GD22010014《工程总结》等施工资料。2012年5月17日,原审法院作出(2011)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查明:1.原审法院为查清有关事实,依照积奇公司的申请向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进行了发函调查。有关诉请的涉案工程的施工资料中:GD22010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GD220100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GD2201004-GD2201005《设计图纸会审记录(一)(二)》、GD2201006《设计变更洽商记录》、GD22010011《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GD22010012《单位工程竣工图登记表》存放于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该回函还称,上述资料按照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应由莞城建筑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时一并交给积奇公司。但因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发生纠纷并由此引发拖欠工人工资事件,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介入协调处理,双方同意将上述资料暂由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代为保管。2.双方于2010年12月10日达成,由莞城建筑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前提交全部工程资料交由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保管等协议。该查明事实与积奇公司于本案中提交的《东莞市积奇模特儿有限公司厂房、宿舍工程协调会议纪要》显示的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一致。(2011)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认定莞城建筑公司应将施工资料交付积奇公司,故判项一判决:莞城建筑公司向积奇公司交付有关案涉工程的施工资料:GD22010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GD2201002《单位工程开工申请记录》;GD220100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GD2201004-GD2201005《设计图纸会审记录(一)(二)》、GD2201006《设计变更洽商记录》、GD220100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GD2201008《工程质量事故(停工)通知》、GD220100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GD22010010《工程复工通知书》、GD22010011《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GD22010012《单位工程竣工图登记表》、GD22010013《施工日志(可另组卷)》、GD22010014《工程总结》。上述判决交付的资料,为本案积奇公司提交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第二册[试(检)验报告及施工管理记录资料]目录中的部分资料(即GD2201001-GD2201014,含施工日志),积奇公司于本案中诉请莞城建筑公司交付资料的范围超过上述资料。此外,(2011)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还对其他争议作出认定及判决。积奇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2012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查明,莞城建筑公司认为积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为重复诉讼。莞城建筑公司主张积奇公司未支付质保金,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在积奇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后再交付合同约定的资料。 以上事实,有积奇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资料清单》、《东莞市积奇模特儿有限公司厂房、宿舍工程协调会议纪要》、《东莞市积奇模特儿有限公司厂房、宿舍、工程资料》、《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交接单》、(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附卷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莞城建筑公司应否向积奇公司交付案涉工程的全部相关资料。 首先,1198号案件中查明,双方达成由莞城建筑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前提交全部工程资料交由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保管的协议。莞城建筑公司确认其已将装订成册的21册案涉工程资料交付给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积奇公司亦确认在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复印资料时看到21册资料,因积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莞城建筑公司还持有其他资料,故应认定积奇公司诉请莞城建筑公司交付的为双方确认交由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代为保管的21册资料,及莞城建筑公司自认持有的四本施工日志。 其次,因1189号案件已判决,莞城建筑公司将积奇公司于本案中主张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第二册[试(检)验报告及施工管理记录资料]目录中的部分资料(即GD2201001-GD2201014,含施工日志)交付积奇公司,而已生效的(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故积奇公司对该部分资料提起诉请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积奇公司诉请交付的其他资料,未在1189号案件中处理,故不属于重复诉讼,积奇公司有权提出诉讼。 最后,已生效的(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认定莞城建筑公司有交付案涉工程部分资料给积奇公司的义务,该义务不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资料,故莞城建筑公司亦应将其他的案涉工程资料交付给积奇公司。莞城建筑公司主张合同约定外的资料无义务交付、双方之间的纠纷未了结、应由监理公司向积奇公司交付资料、行使不安抗辩权等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莞城建筑公司应向积奇公司交付由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代为保管的21册资料,不包括(2011)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判项一确定莞城建筑公司交付积奇公司的资料。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限莞城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双方确认交由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代为保管的21册案涉工程资料[不含(2011)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一确定交付的资料],交付给积奇公司;二、驳回积奇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0元,由积奇公司、莞城建筑公司各负担50元。 上诉人莞城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积奇公司无权要求莞城建筑公司移交其他材料。首先,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第12.3条的约定,莞城建筑公司仅需向积奇公司提供相关原材料的影印件。其次,根据合同第7.1条第(8)项,莞城建筑公司也仅需向积奇公司提交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材料。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并没有关于移交资料的其他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需要移交资料的明细,故除合同约定的资料外,积奇公司无权要求莞城建筑公司移交其他资料。二、(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认定莞城建筑公司有交付部分工程资料给积奇公司的义务,但前述义务并不能包括案涉所有资料。即使前述判决认定莞城建筑公司有交付案涉所有资料给积奇公司的义务,积奇公司也应当通过执行前述判决来取得本案诉请的材料。三、双方自2007年至今已发生多起纠纷,现并未全部解决。如过早的将资料交付给积奇公司,将导致以后的纠纷难以通过法院的审理查清事实,因此不宜过早将资料交给积奇公司。四、莞城建筑公司已按照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等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工程资料交给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保管,初衷是解决工程款(含质保金)的问题,但工程款至今未解决,故返还合同约定的资料的条件还不具备。五、具体的资料应以提交给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且现在仍然保留的为限,如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保管不善导致资料丢失,相关责任不应由莞城建筑公司承担。综上,莞城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所有诉讼费均由积奇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积奇公司向本院口头答辩称:积奇公司要求莞城建筑公司交付工程全部资料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案涉施工合同第23.1条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莞城建筑公司应向积奇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第24.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积奇公司认可后28天内,莞城建筑公司向积奇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以上另查事实,有案涉施工合同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莞城建筑公司是否应向积奇公司交付案涉工程的全部资料。 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证据材料,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案涉合同第7.1条第(8)项、第12.3条、第23.1条等条款均约定了莞城建筑公司应当向积奇公司交付施工资料、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等工程资料,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因此积奇公司要求莞城建筑公司交付前述工程资料具有合同依据。其次,已生效的(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莞城建筑公司负有向积奇公司交付案涉工程部分资料的义务,并且该案中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的回函也称,莞城建筑公司负有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向积奇公司交付相关工程资料的义务,因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莞城建筑公司应向积奇公司交付其诉请的全部工程资料,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再次,莞城建筑公司主张只需提交复印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依法不应采纳。莞城建筑公司与积奇公司之间存在纠纷并不导致莞城建筑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交付工程资料的合同义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莞城建筑公司应向积奇公司交付除了(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中已经判令莞城建筑公司交付的部分资料之外的其他工程资料,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莞城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建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12页,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