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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积奇模特儿衣架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9民终5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积奇模特儿衣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公。住所地:广**省**莞市莞城区汇峰路**号汇峰中心**区**层**单元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东莞积奇模特儿衣架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莞积奇模特儿衣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52元、东莞市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