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1民初39875号
原告:东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某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女,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某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6元,由原告东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