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1执保29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源县。
原告:**,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源县。
被告:临沂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三和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处长。
原告***、**、***诉被告临沂市水利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告临沂市水利工程处名下位于临商银行星火支行的银行存款270万元,现因本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市水利局工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