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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宁波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5040号 原告:刘某,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4年9月29日,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3元,减半收取1791.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