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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7541号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负责人:夏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