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与酒泉市金翼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酒泉市丝路神舟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288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某,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金翼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酒泉市丝路神舟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诉被告酒泉市金翼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酒泉市丝路神舟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10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6元,减半收取10503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