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知民终54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新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46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的规定,对于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的技术秘密案件,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新乡市恒基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吉林万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