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08月1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6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2438号法律文书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6703.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的收入126703.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