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03财保61号
申请人:***,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66286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住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4454610K。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四,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1446043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的到期应收债权27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的到期应收债权270000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