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603执保150号
申请人:***,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66286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4454610K。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1446043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6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桓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2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5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