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02号
原告:***,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4454610K,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