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603民初258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4454610K。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德阳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移动德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开通手机号187××××****的短信服务功能;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整;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案由由服务合同纠纷变更为侵权责任纠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被告对原告构成了侵权行为;2.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3.被告应3天内开通原告手机187××××****短信发送接收功能;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87××××****是原告的实名手机号,原告一直正常使用,但是前段时间2021年2月份左右,被告以原告发送“债权转让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为由将原告手机短信功能关闭。经与被告周姓工作人员沟通,原告发送的是合法的信息,但是其仍然拒不开通短信功能,迫不得已诉至法院。被告几年前曾经也是以发送敏感信息为由封停了原告短信发送功能,经贵院调解后,被告承诺不会封停原告短信发送功能。原告享有通信自由权,被告作为原告手机号码的运营商,应保障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通信,不得侵犯原告的通信自由权。原告的短信只是向特定人发出,并不是向不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且收信人也没有向被告投诉反映该短信是骚扰短信。被告只凭短信内容,不结合发送数量、送达对象等因素,简单粗暴认定原告发送骚扰类的商业信息,关停原告手机号的短信发送功能,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手机发送短信,侵犯了原告通信自由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中国移动德阳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基于工信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暂停案涉号码用户短信发送功能是对发送垃圾短信或商业信息的用户进行合法处理行为,于法有据。为减少商业性电子信息等垃圾短信及金融诈骗短信对用户的干扰,移动公司建立了“信息监控系统”,该系统利用关键字词的锁定、发送次数和频率监控等方法,尽量识别不良短信并对其进行拦截,一旦用户发送的信息被判断为垃圾信息或商业性短信,系统将自动暂停该用户发送电话的短信传输功能。案涉号码存在未经商业短信接收用户同意,向相关用户发送了商业性短信。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案涉信息被界定为商业性短信息,故系统暂停了原告的短信发送功能。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侵权故意,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第二,侵权责任的核心为损失填平原则,原告有义务就其损失向法院举证,其主张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第三,短信功能不具有人身属性,其要求赔偿道歉,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187××××****的机主,被告系187××××****的运营商。2021年5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为上述号码支付2021年4月通信服务费68元。
2021年2月3日16:06:31,被告以案涉号码发送商业信息为由将案涉号码短信功能关停。截止庭审当日,案涉号码短信功能仍未恢复。
中国移动德阳公司向本院提交案涉号码短信功能关停原因:客户因发商业信息关停,根据目前证据客户的确发送内容:“[还呗]待核对:您申请余额调至50000元,今日可享免息特权,以审批为准,不领自动作废,点p01.cn/4ZHfG9,退订回‘T’”。后附中国移动德阳公司系统预警截图,载明:主叫号码:861××××8045,告警开始时间:2021-02-0313:44:53,消息内容:【还呗】的系统截图显示:2021年2月3日,关停的原因:CS【还呗】待核对:您申请余额调至50000元,今日可享免息特权,以审批为准,不领自动作废,点p01.cn/4ZHfG9,退订回T。关停依据:依据工信部31号令第十八条短消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
庭审中,原告仅认可收到过上述短信息,但不认可其于2021年2月3日通过案涉号码发送过上述还呗短信息,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关停其案涉号码短信功能基于其发送债权转让信息,但其发送的债权转让信息并非敏感信息,也并非商业信息。
被告当庭通过其内部系统对案涉号码业务进行查询,显示:案涉号码于2021年2月2日15:27:23缴费50元;于2021年2月3日16:06:31发送短信“CS【还呗】待核对:您申请余额调至50000元,今日可享免息特权,以审批为准,不领自动作废,点p01.cn/4ZHfG9,退订回T。”
另查明,2019年3月6日,《客户申诉处理反馈单》载明:***,联系电话187××******,一、申诉问题:手机短信功能被关停的问题。二、处理方案:(一)为客户恢复短信功能,客户承诺不发送国家规定的违法信息,若出现因亲朋间互发短信导致短信功能再次被关停的问题,由公司及时为客户处理。(二)为客户赠送500元话费,该话费不能抵扣小额支付等,也不能积分。客户对企业处理的意见:满意。***本人签名并盖手印。
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原告只需向被告提交恢复案涉号码短信功能申请、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并书面承诺以后不再发送含商业信息或敏感信息短信,被告即可恢复案涉号码的短信功能,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预收款专用收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短信截图、系统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就案涉手机号向被告支付通信服务费,原、被告之间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以被告在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侵犯其通信自由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属合同与侵权竞合,原告可以选择侵权责任纠纷主张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侵犯其通信自由权为由主张被告构成侵权,则应审查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通信自由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二十三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虽原告作为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权,享有通过其手机号码对外发送短信的权利,但其发送短信的内容不能违反上述管理规定。通过被告垃圾短信拦截系统可以证实,原告于2021年2月3日通过案涉手机号码发送“还呗”等商业信息,被告在原告发送“还呗”等商业信息时,为净化电信服务环境,减少商业信息、垃圾短信对用户的干扰,按照上述规定采取关停案涉手机号码短信功能的行为并无不当,被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故原告主张确认被告侵犯其通信自由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已明确表示原告向其提出恢复短信功能申请并书面承诺不再发送商业信息即可恢复案涉手机号码的短信功能,原告可自行向被告申请恢复。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书面道歉、3天内开通案涉手机号短信发送接收功能、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本院未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通信自由权的诉讼请求,故上述三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