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648号
原告: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宜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18266082235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博雅欣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3992609703。
本院受理的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博雅欣和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江苏众胜臭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