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3000号
原告:上海亚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0344882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博雅欣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泉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339926097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亚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博雅欣和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亚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亚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5元,由原告上海亚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