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3151号
原告: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东山社区云盘小区100号。
经营者:朱梁,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福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万增友,董事长。
被告:邱成青,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受理原告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与被告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邱成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的租赁合同上所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腾冲市人民法院,原告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擅自涂改管辖法院为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的涂改行为不予认可。因该租赁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以及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为腾冲市,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约定管辖法院的合同条款存在更改的情况,被告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不认可原告方所主张的经过涂改来确定的管辖法院,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成青的住所地不一致,本案依据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该《租赁合同》上载明合同履行地为云南省腾冲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庆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