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

某某、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申12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府前路**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鹰潭市天师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鹰潭市天师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师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鹰潭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6民终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受伤后,其家属到现场察看和了解到,案涉高压电线是鹰潭供电公司所有和管理运营的110KV超高压供电线路。该线路跨越涉案水塘的一段,已被天师公司用围墙围堵,并对高压线下水塘进行了填土施工,高压线下水塘的被填土范围已接近高压线外侧垂直于地面的地方,特别是***的钓鱼处,距高压线外侧的直线距离,目测不足5米,已完全不能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天师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法在高压线下填塘施工,造成了高压线保护区面积的缩小和地面的升高,人为破坏了高压线安全运行保护区的环境和现状,再由于鹰潭供电公司属于管理,放任天师公司妨害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而不关不问,直接造成了涉案高压电线安全隐患无限制的发展和扩大,均是***触电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天师公司应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认定天师公司仅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2.涉案线路处、距导线外侧10米以内、高6米以内的范围均属于鹰潭供电公司的保护责任范围,鹰潭供电公司应当进行管理与保护,不得让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此范围内进行改变地貌和安全距离的施工活动,但鹰潭供电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制止天师公司的施工行为,致使距离导线外侧只有2米处的保护区内,均已经被天师公司填高到距离导线只有5.58米的高度而达不到安全要求。鹰潭供电公司不仅应承当无过错责任,而且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已经构成叠加侵权,二审判决认定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鹰潭供电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导线抛掷物体。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甩竿钓鱼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对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甩竿钓鱼的违法行为,二审判决认定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再次根据《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鹰潭供电公司并非法定监管义务主体,对于违法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没有任何的执法权。且已在事发地点设置多处警示牌、警示他人不得向高压电线抛掷物体、明令禁止钓鱼。故鹰潭供电公司已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尽到能尽到的管理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故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系天师公司工地内务工的农民工,因在天师公司工地的一口水塘内钓鱼时,因甩竿不慎碰到水塘上方的110KV高压线,导致***发生触电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之规定,高压电致损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事发的水塘上方的110KV高压线的垂直距离为6.33米,符合行业标准,鹰潭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电力设施经营者已在事发地旁边也设有警示标志,明令禁止钓鱼,尽到了警示义务。***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已设立“禁止钓鱼”警示牌的地方钓鱼的风险应有一个正常的预估,却忽视自身安全,故***的对其发生的损害存在重大的过错责任,二审判决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鹰潭供电公司对因高压线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当无过错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电力公司的责任。二审判决认定鹰潭供电公司对***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天师公司在围墙内施工作业,填高了水塘附近的地面,改变了原有的地貌,加大了触电事故发生的风险,二审判决认定天师公司对***的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对各方责任的比例划分,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2.***主张的二审判决的定案证据系伪造的及二审法院未依法收集和调取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的相关异议内容,均未在再审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涉及,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故该两点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