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0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83909956M,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府前路12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0604A,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化工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与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0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63542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