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602民初204号 原告:***,男,194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83909956M,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府前路1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