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602民初204号
原告:***,男,194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83909956M,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府前路1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