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3民初456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