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3民初456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